图书馆借还书规则
一、借书
1.凡我馆读者来馆借阅书书刊,一律凭本人借书证借还。借书证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一旦发现,应予扣证,由本人凭有效证件前来领取。
2.借书证应妥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
3.借阅范围:本馆出借图书以普通图书为限,特藏书(善本书、线装书等)、样本库藏书及参考工具书等仅供室内阅览,概不外借。
4.外借册数:教职工可借30册;学生可借10册。
5.外借期限:教职工为180天,学生为90天。
6.借书时应当面检查,发现有污损、残缺或与书名内容不符等情况,须立即向管理人员声明,并加盖印记。否则,在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应由借书人负责。
二、还书
1.读者应按期归还图书,丢失图书应按照采购成交价格赔偿。
2.凡教职工离职、调动和学生毕业离校,须到图书馆还清图书,经查无借书时,图书馆方能在离校程序单上签字或盖章。
3.读者归还的图书如有新的污损,应予批评教育,并按“图书馆有关罚款的规定”处理。
本规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