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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4-02-19    来源:   浏览量:47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提升教育科学研究水平和影响力,根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教育科学研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基本方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质量导向、效益导向,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发展服务,为教育宏观决策服务,为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教师专业发展服务。

第叁条  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的机制,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项目组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全市教育科学研究的最高领导机构,下设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设在青岛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组织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评估、成果鉴定验收和学术性评奖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青岛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及课题指南;

(二)制定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章程;

(叁)组织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

(四)组织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的评估和成果鉴定、验收工作;

(五)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并监督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

(六)组织青岛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等评选奖励工作;

(七)组织课题研究成果的转化、宣传、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五条  建立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导专家库,主要职责是参与课题立项评审、开题论证、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等。专家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叁章  类别与选题

第六条  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四大类。

第七条  重大课题聚焦全市教育改革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以自主申报、招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研究。重点课题、一般规划课题、专项课题聚焦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自主申报进行研究。

第八条  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每5年发布一次。鼓励开展符合国际教育发展趋势的前瞻性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鼓励基于课堂教学改革和育人水平提升的实践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五年规划执行期间,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课题申报和立项评审工作。

第十条  申请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和研究人员。重大课题可适当放宽。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热心教育事业,认同党的教育方针。

(叁)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并取得相应研究成果。

(四)重大课题申请人必须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市教育局各职能部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局属学校等主要领导,且具有承担并完成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及以上级别规划课题的经历。

(五)教师专项课题申请人须是学校一线教师,校级领导不得参与或申报。其他类型的专项课题,按照专题内容限定范围,自主申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一)无工作单位或挂靠工作单位者;

(二)不能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者;

(叁)已承担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未结题者;

(四)近叁年内被撤项者。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根据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送所在单位进行审查。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签署意见,逐级报送课题管理部门,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和信誉保证,并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保障条件。市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书。

第十叁条  申请人每个立项年度只能申报或参与1项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项课题只能由1名申请人主持申报。申请人应根据研究实际成立课题组,课题组成员不超过7人,且每人只能参与1项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十四条  申报重大课题的,其课题名称须与课题指南保持一致,不得自行更改或添加副标题。申请其他类别课题的,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选题。

第十五条  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聘请各领域、各专业专家组成课题评审组进行评审。课题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当年度课题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廉洁纪律,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市规划办根据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确定拟立项课题,经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立项课题文件。

第五章  课题经费

第十八条  设立课题研究资助经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拨款。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实行立项直接资助,重大课题每项资助十万元,重点课题每项资助叁万元。

第十九条  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集中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是课题资助经费的责任主体,负责课题资助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经费使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研究资助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出版费、管理费等。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积极提供配套经费予以支持。

第二十叁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或按规定予以撤项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市规划办委托区(市)课题管理部门对区域内的规划课题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委托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予以指导。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须在发布课题立项文件日期之后叁个月内组织开题论证会,并及时将开题论证报告和实证性图片逐级报送课题管理部门。课题开题论证至少有2名课题组外专家参加,其中至少有1名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导专家库专家,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须邀请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开展深度论证。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须按照课题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按照研究计划组织中期评估,按要求填写中期评估报告,逐级报送课题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年度成果报送

制度,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逐级报送公开出版的专着、教材、

发表的论文、获区(市)以上领导批示的决策研究咨询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年度培训制度和项目组管理制度。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应积极参加课题年度培训和项目组阶段性成果交流研讨活动,通过经验交流、成果分享等形式提升课题研究的实效性。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市规划办审批: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叁)改变成果形式;

(四)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六)改变课题组主要成员;

(七)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八)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第叁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规划办撤销课题,追回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叁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规划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

(叁)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第一次结题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或逾期不提交鉴定材料;

(五)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六)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七)盗用或私刻课题公章;

(八)不按期提交课题阶段性研究报告或研究报告质量低劣;

(九)其他严重问题。

第七章  鉴定与验收

第叁十一条  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须在研究周期内申请结题鉴定验收,课题研究周期由课题申请人自主确定,但最短不少于2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叁十二条  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市规划办负责重大课题、重点课题成果的鉴定工作。市规划办委托区(市)课题管理部门负责区域内承担的一般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成果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市规划办验收审定。

第叁十叁条  课题结题鉴定坚持质量第一,主要采取专家现场鉴定、通讯鉴定和免予鉴定叁种方式。鉴定工作接受同行和社会监督。

第叁十四条  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一)重大课题应出版学术专着1部,或在颁厂厂颁滨期刊、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提交获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的决策研究咨询报告1篇。

(二)重点课题应在正规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提交获区(市)级以上领导批示的决策研究咨询报告1篇。

所有出版的书籍和发表的论文应与课题内容高度相关,并注明: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

第叁十五条  所有课题申请结题鉴定均须填写《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结题申请表》,并提交研究总报告等结题鉴定材料。鼓励各类课题向市规划办申办成果推广现场会、申请发布成果专报,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提交鉴定前须通过市规划办发布成果专报一件,其他类别课题需提交成果专报一份

第叁十六条  每项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人或5人,其中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导专家库专家不少于1人。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

第叁十七条  课题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一)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奖励;

(二)重点课题在颁厂厂颁滨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般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在正规期刊公开发表论文;

(叁)研究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大众日报、青岛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等权威报刊发表(1500字以上),

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人民教育》等刊物转载或

发表;

(四)研究成果被市级及以上教育决策部门采用或领导批示。

申请免予鉴定的课题,填写《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结题申请表》时,要说明理由,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第叁十八条  通过鉴定和批准免予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课题负责人须及时将结题材料和实证性图片逐级报送课题管理部门,验收通过后,市规划办颁发“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八章  推广与奖励

第叁十九条  课题成果通过鉴定后,市规划办有权进行课题研究成果的转化、宣传及推广工作。

第四十条  市规划办、区市课题管理部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及专业媒体,积极宣传推介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优秀成果及研究中涌现的典型人物;应当建立相对稳定的宣传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课题研究成果;应当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市规划办、区市课题管理部门应将具有重要实践应用价值和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及时摘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应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一条  市规划办每两年举办一次教育科研优秀成果

奖评选活动,奖励优秀课题研究成果。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励金额参照上级政策执行。对适合推广的优秀成果,设立成果转化推广专项经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  本办法由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规划办另行研究决定。

第四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规程(修订稿)》《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过程管理规程(修订稿)》《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规程(修订稿)》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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