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印发《青岛市兵员预征预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发布时间:2024-10-15浏览量:1483
青 岛 市 教 育 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共青团青岛市委员会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青征〔202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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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印发《青岛市兵员预征预储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区(市)委,各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驻青各高校、各高级技工院校:
现将《青岛市兵员预征预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好兵员预征预储工作。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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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
征兵办公室
2024年8月10日
青岛市兵员预征预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全市兵员预征预储工作,构建学校国防教育新模式,积极探索精准育苗新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兵员预征预储工作暂行办法》以及山东省《对于加强兵员预征预储工作“十条措施”(试行)》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位】兵员预征预储,是指在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优选具有国防情怀、志愿投身国防事业的学生,以成立军事兴趣类社团方式进行兵员培育的活动。
第叁条【指导思想】兵员预征预储工作,坚持以“为军队选人才、为战时储兵员、为社会育新人”为根本导向,坚持以健全完善高素质兵员培养管理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征集模式转型升级为主要目标,坚持以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学校教育融合发展为基本方向,通过广泛吸纳优秀学生成立军事兴趣类社团、积极参与军事实践,逐步培塑当代大学生保卫国家、献身国防的家国情怀和崇军尚武精神,激励更多优秀青年参军入伍,为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输送优质兵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市县组织】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兵员预征预储工作,市征兵办公室、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青团青岛市委分别指定1名领导、明确1个处(室)和1名联络人,具体负责统筹规划、检查指导、考核评价等工作。
各区(市)参照青岛市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协助指导辖区学校具体组织兵员预征预储工作。
第五条【学校组织】学校党委履行兵员预征预储工作主体责任,应将其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普通高等学校,依托本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或征兵工作站牵头,统筹抓好兵员预征预储工作。
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应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学工、宣传、教务、团委(总支)等部门负责人和院系领导为成员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生工作部门或征兵工作站牵头,具体抓好本校征兵工作及兵员预征预储工作。
第六条【职责分工】兵役机关、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委和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具体职责见《兵员预征预储工作暂行办法》(军动〔2022〕865号)。
第叁章 对象条件
第七条【预征预储对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符合基本条件的本校在读学生,均可纳入兵员预征预储范围。
第八条【基本条件】列入预征预储对象,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叁)学习态度端正,学业成绩合格;
(四)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年龄在18至24周岁,研究生可放宽至26周岁;在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年龄在18至22周岁;
(五)心理和身体健康,道德品质优良。
第九条【优先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列入预征预储对象: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预备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
(二)军队建设所需重点学科专业、取得高级工(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
(叁)担任班长、副班长、团支部书记(含)等学生干部,或者是退役士兵的;
(四)在省、市、学校组织的各类比赛、竞赛取得过名次或者在学校承担大项任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五)烈士、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亲属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规划计划】2024年11月底前,各学校均应成立军事兴趣类社团;2025年底前,普通高等学校预征预储对象数量达到当年本校征集指导计划3倍,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达到当年本校在校男生人数的2%。
第十一条【数量规模】军事兴趣类社团的数量,根据学生规模、校区分布、学科专业设置等情况,按照便于管理、注重质量的原则,每所学校不超过3个。确有必要的,可成立多个社团。
第十二条【融合建设】学校在区(市)兵役机关指导下,应结合本校历史传统和学科专业特色,引导成立军队建设有需求、学科专业有优势的军事兴趣类社团,并在注册登记、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叁条【教师骨干】军事兴趣类社团人数不超过100人配备1名、超过100人的配备2名以上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学校的军事教师、武装部或征兵工作站专职人员担任。骨干数量原则上按照社团人数1:20的比例确定,从退役复学优秀大学生、优秀社团成员和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对象中遴选。
市征兵办结合基层专武干部培训,每年组织1次指导教师集中培训,提高军政素质和管理教育能力。各区(市)征兵办每年或社团活动展开前组织骨干集中培训。
第十四条【基本程序】确定预征预储对象,按照个人申请、政治考察、体质检测、审核确定、上报备案的步骤进行。
“个人申请”,符合预征预储对象基本条件、优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根据其实际表现确定为拟发展对象。
“政治考察”,学校重点考察拟发展对象政治思想情况,以及有无违反校规校纪、违法犯罪记录等行为。
其他已被列入预征预储对象的在团成员应每年组织1次政治考察。
“体质检测”,利用上下半年征兵初检时机,学校依托校医院对政治考察通过的拟发展对象进行体质检测。体质监测项目同初检项目。
其他已被列入预征预储对象且无应征意愿的在团成员次年不再组织。
“审核确定”,政治考察通过、体质检测合格的,经学校审核后确定为预征预储对象。
“上报备案”,学校按照《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册军事兴趣类社团名称、登记社团成员基本信息、统计社团成员数量,报学校所在地区(市)兵役机关审核,区(市)兵役机关报市征兵办备案。
第十五条【淘汰退出】预征预储对象出现每年政治考察不通过、超过征集年龄、学业成绩不合格、毕业(肄业)转学(休学)离校以及参加社团活动不经常、不积极等情况的,应及时办理退出社团手续。
基本条件不符合、成员应征报名数量少和长期不组织活动的“僵尸”社团,区(市)兵役机关应及时指导学校进行纠改清理。结合年度审核,将社团和成员更新情况报学校所在地区(市)兵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日常管理】军事兴趣类社团业务指导单位通常为学校武装部或征兵工作站、相关学科专业所在院系,重点对预征预储对象道德纪律、学习成绩、社团活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道德纪律。与学生管理处、级部、班主任之间进行定期交流,了解预征预储对象日常遵章守纪情况。对违反校规校纪、法律法规的,建档记录,并进行约谈教育。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应及时淘汰。
学习成绩。会同班主任、任课老师了解预征预储对象的学习情况,帮助查找问题原因,给出针对性改进建议。当年期末学业成绩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应及时淘汰。
社团活动。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对经常无故不参加社团活动、不服从指导教师管理或消极参加社团活动的,经说服教育无效的,应及时淘汰。
第十七条【活动开展】区(市)兵役机关、学校应指导军事兴趣类社团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军政活动。
区(市)兵役机关:①结合上下半年征兵宣传,开展征兵宣传进校园活动,为社团成员开展兵役法规宣讲和征兵政策解读;②结合役前教育、民兵训练帮带培养社团骨干,协调开展参观军营、训练观摩活动。
学校:①结合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时机,组织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英雄主义集体教育活动;②结合国际国内形势,组织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常识等学习教育;③借助驻军资源,积极开展参观军营、学唱军歌等活动;④结合征兵工作开展,强化法规宣讲和政策解读,强化依法服兵役意识。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兵役机关】区(市)兵役机关应为预征预储对象定期提供咨询服务,对有参军意愿、身体存在边缘问题且医疗干预可以短期治愈的,给予针对性医疗健康指导。
第十九条【各类学校】学校应积极鼓励和引导预征预储对象报名参军,特别是理工类、体育类和军地通用专业类学生,在政策咨询、登记报名、学籍办理、课程考试、论文答辩、学历升级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对未能参军的预征预储对象,在学业、就业等方面提供服务指导。
第二十条【经费保障】学校应鼓励军事兴趣类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施、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50元的标准设立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社团活动正常开展,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奖惩
第二十一条【各类学校】学校应当规范组织军事兴趣类社团的建设管理,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开展兵员预征预储为名组织招生、扩大宣传;
(二)不得以军事兴趣类社团为由专门设立相关专业;
(叁)不得以未参加军事兴趣类社团为由限制适龄学生报名参军;
(四)不得违反社团注册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兵役机关】兵役机关应当按照规范指导军事兴趣类社团的建设,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提高兵员对口率或者精准选拔兵员为由,向辖区内院校摊派兵员预征预储任务;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预征预储对象参与军事训练或活动;
(叁)不得以任何形式签订协议或者口头承诺保证预征预储对象参军入伍;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廉洁征兵规定。
第二十叁条【军事类社团】军事兴趣类社团应当按照要求开展活动,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涉军名义开展商业性活动,或者收取费用、接受校外经费资助;
(二)不得吸纳有错误政治观点和言论的学生进入社团;
(叁)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或者损坏社团形象的活动;
(四)不得强制社团成员参加未经审批的军事训练或活动。
第二十四条【检查考评】市征兵办将兵员预征预储工作纳入区(市)征兵工作量化考评指标体系,采取现地检查、座谈调研、资料会审等方式,重点对社团建设、制度落实、服务保障的方面进行检查督导。
第二十五条【评先评优】兵员预征预储工作开展较好的区(市)、学校,在征兵工作先进评选方面给予优先。考评优秀的指导教师,学校可以在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先评优中给予优先。
第二十六条【追责问责】达不到兵员预征预储规划计划的学校、区(市),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征兵工作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并约谈校领导。违反军事兴趣类社团建设管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市)征兵办公室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限】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青岛市征兵办公室、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青团青岛市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抄送: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4年8月15日印发